- 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 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 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 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2、合伙人出质的,须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是通知其他...
2、合伙人出质的,须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