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777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78#
王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 王某全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是约定采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但是王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的
  • 王某的房屋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
  • 人身保险中王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个月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王母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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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0 18:34
1、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30或60日以外)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30或60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合同效力恢复: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4、合同解除【中止满2年】: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8-10 21:57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5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3 00:24
1、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30或60日以外)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30或60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合同效力恢复: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4、合同解除(中止满2年):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08:43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中止满2年,,,危险程度增加,,年龄不符。
3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08:41
1、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30或60日以外)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30或60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合同效力恢复: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4、合同解除(中止满2年):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 liuziming 发表于 2013-3-20 10:34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为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 xfdove 发表于 2012-7-29 15:42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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