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77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后,甲企业因为连年亏损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予以公告。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债权人丙企业,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在通过和解协议的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 债权人丁企业,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第20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 债权人戊企业,对甲企业享有附生效条件之债权,在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将戊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仍未成就,于是管理人将其分配给了其他债权人
  • 债权人己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规定宣告甲破产后,未及时受领其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对此份额进行了提存,己企业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才领取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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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0 18:16
《企业破产法》
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3 00:21
《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7 22:03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4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7 22:02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3、做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5、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 # FALL敏 发表于 2012-6-24 16:46
时间太难记了,有没有人能有什么好办法啊
2 # 三国桃子 发表于 2011-8-12 15:14
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1 # 蔷薇星云 发表于 2011-7-24 08:51
一遇到时间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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