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778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83#
张甲、王乙、李丙为兴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甲欠刘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刘丁在不满足于用张甲从兴旺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怎样做?
  • 代位行使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权利
  •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直接变卖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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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3 00:13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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