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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股份有限公司、Y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