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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经验十分丰富。当事人李飞因一起经济纠纷案十分烦恼,久闻王元大名,遂将该案委托王元全权代理,在向其所在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王元办案费用 2万元,并声明用于开销,不要任何票据,王元接受。对王元的这一行为依法如何评价?
  • 此2万元应属于协商收费,王元不违反有关规定
  • 此2万元可用于交通差旅费用,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
  •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
  • 如果王元在案件办结以后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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