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796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63#
杭州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7月18日在当地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常州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在收到货物后 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乙公司于次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空调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 21日遇上特大暴雨,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但是丙公司以未能收到100台完好的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全部付款。根据上述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 乙公司7月22日和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 30台托运空调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 丙公司将70台空调出卖给丁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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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822552 发表于 2016-6-19 21:33
low_learner 2015-2-3 19:36
我认为应该选B

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
B肯定是错的,因为甲公司虽然明确告诉乙公司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但是,甲公司并没有接触合同的权利,如果乙公司没有表态那么合同就一直是处于有效的状态,至于甲履不履行那是违约问题
9 # low_learner 发表于 2015-2-3 19:36
我认为应该选B

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因此,应该是在7月19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传真之后,合同就解除了。而且根据题干所述“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乙公司应该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
合同解除了,空调的所有权还在甲公司哪里吗???
8 # 笑熬浆糊3 发表于 2014-7-12 20:56
什么意思啊,空调在21号损毁了还在22与丙订立100台的合同?
7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7 22:40
体的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好题~!
6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7 22:37
此题解释有问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4-3 16:02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甲货到后付款,这不是约定了交付地点在甲处?甲处约定不明确?
4 # huangjie135 发表于 2012-8-23 10:25
大家都被那句所有权保留约定骗了
3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14 01:06
这题目真长啊!!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5 21:43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41条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为交付”也就是说风险自交付时转移。30台托运空调的损失在解除合同之前,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此处分析也不正确,因为第一个买卖合同虽然已经被取消,但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所以,甲公司已经成为100台空调的所有人,虽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这已经是对解除合同的后救济手段,与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关系了。也才有了乙公司的无权处分。
基于此,乙丙公司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无所有权保留条款,丙公司可因善意而取得100台空调的所有权,但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已经转移,故风险由买受人两承担。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5 01:24
乙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丙公司付清货款之前,空调的所有权归乙公司,因此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此处分析不对,所有权仍在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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