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79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88#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甲去世时,乙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乙的遗赠,此时,关于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不能,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 不能,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 能,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 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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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oyoyo 发表于 2018-12-5 11:00
知道或应当知道,
5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4 10:25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 # 冰之雪 发表于 2015-4-1 09:38
看错题,无语
3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0 16:13
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方式适用的序位上,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题中乙能取得钢琴与此原则无关
2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7 23:44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5 21:49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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