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和功能可分为
(1)指引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而未去伐木。这说明法有指导作用和功能。
(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
(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
(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
(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没有去伐木,故也无违法行为。
(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
(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
(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
(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没有去伐木,故也无违法行为。
指引作用是指某人根据法中权利和义务性规范从事。故其中必定有一可用法律评判的行为,再根据这一行为的动机分析,是否遵从法的指示从事,即可判断法的指引作用是否发挥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其作用对象也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虽然口诀中说是评价他人,但对自已的行为也是可以用法律的标准来分析是与非,合法与否的问题。那么,评价时应当已经有一行为的存在。也即评价之时,已经是行为之后。
小林并没有砍伐行为,虽有法律,但评价对象尚不存在,动机属于人的主观心理,法律对此不作调整。所以评价作用无从体现。当然,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那么,如果说小林的不伐木行为可以用守法过程来评价的话。即不伐木是合法的话,也可以说得通,但很牵强,因为其父并没有说不伐木是合法的话。如果严格根据题目所给信息,本题是没有评价作用的。因为不伐木的行为是存在的,合法是评价。可其父并没有如此表现。伐木是意识流露,非法是评价,但伐木尚未变成行为。其父虽然如此说,却因行为不存在而无法显示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必须通过法的实施过程体现出来,而法的实施是司法,守法,执法几个过程。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对某人的行为产生作用,而对案外人产生示警或者示范的作用。而对于当事人可能是指引,或者是强制,而非教育。所以教育应当是非当事人的一般人。
预测作用,是根据现行有效法来判断相对方或者国家会对自己的行为采取某种措施。预测是当事人的主观认识,而且,当事人自己往往已经从事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当事人是对自己行为对相对方反应的判断。
此题中,父对子的行为是生活是的教育。但是否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呢?在此过程中,只有一个儿子守法的实施过程。父对子的劝告并不是法的实施。虽然父亲的行为值得倡导,但父亲的行为并不是哪个法律来评价的对象。合法乎,非法乎。法根本没有给父亲阻止儿子的权利和义务。即阻止与否的行为不能用权利和义务来评价。那么儿子的守法者,那么他的守法因缺乏案外人而无从产生影响。父亲虽然是案外人,但其是一个坚守的守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