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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女儿2005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乙的行为成立介绍贿赂罪
  • 丙未能为他人谋取到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丙在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中止
  •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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