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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和甲、乙二人合伙经营“辣妹子火锅城”,三人商定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辣妹子火锅城”欠丙货款5000元。乙用从某银行贷来的1O万元投资股票,投资失利到期无法还贷。丁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12000元。于是,丁就经常在“辣妹子火锅城”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12500元。关于本案,甲、乙、丁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其中哪一项有法律依据?
  • 甲说:“丙的货款,应该由‘辣妹子火锅城’来偿还”
  • 乙说:“我没钱还银行的贷款,我可以用对火锅城的10万元出资还贷”
  • 丁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销,我只还火锅城500元即可”
  • 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火锅城的账目,看看丁是不是有能力以火锅城的收益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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