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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与乙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乙未能生育儿女。经医院检查,确认甲患无精症。经夫妻协商,乙于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受精,同年生下一女丙。到了1997年,甲当上了领导后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关系僵化。甲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乙与女儿生活费。女儿生病时,乙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最终,乙忍无可忍,于2007年1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甲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乙不同意女儿由甲抚养。法院的如下判决,哪个是正确的?
  • 因甲没有生育能力,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女儿应由乙抚养
  • 甲即使不以女儿归其抚养为条件,法院也可判决离婚
  • 乙所借的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不应由甲支付
  • 如女儿判给乙抚养,因女儿与甲没有血缘关系,甲不用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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