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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 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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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olion 发表于 2010-9-3 15:07
好题,主债务解除以后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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