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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 乙厂对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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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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