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应当选C。
A中如果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如中国,不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只需查明准据法。
B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提供
D楼下的已解释了,类推适用和直接适用是不同的,在法律中规定类推适用为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是用法律固定下来了。我国《涉外》第十条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查明的时候,法院有责任查明,故C是对的。
现在应当选C。
A中如果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如中国,不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只需查明准据法。
B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提供
D楼下的已解释了,类推适用和直接适用是不同的,在法律中规定类推适用为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是用法律固定下来了。我国《涉外》第十条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查明的时候,法院有责任查明,故C是对的。
综合楼下的分析,此题没有正确答案了。。我那个去。。D明显是错的,好吧。外国法无法...
支持小熊观点
1、事实说,即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对于内国而言,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对于外国法查明的程序应遵照查明事实的程序来进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多奉行此说。如澳大利亚法律要求,对外国法的证明责任由声称该法与审判地法不同的当事人来承担。当然,程序上与事实查明有所不同的是,外国法的查明不能由陪审团决定,只能由法官决定,因此,外国法又被称为是“特殊类型的事实问题”。
2、法律说,即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本座而适用的,因此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一样,对外国法的查明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奉行这种学说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如荷兰法院观点认为,“决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对该案所适用的外国法持怀疑时,法院有权查明所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明确规定,外国法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3、折衷说,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事实说和法律说的矛盾而产生的,认为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也非绝对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所以,外国法的查明必须采取有别于确定事实的程序,又不同于确定法律的程序。德国、瑞士等国采用此学说。
不能查明时,是直接适用中国法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则完全由当事人查明
B应有三种方式:法院查明 当事人证明 法院查明,当事人协助
C我国法院有责任,当事人也有责任;而且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完全由当事人查明
各国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如果外国的实体法不能查明,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该外国法时,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法,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不明查明,适用瑞士法律。”我国也采用这种方法。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有些国家在外国法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如美国采取类推的作法,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时,推定外国法与美国法相同,但这种推定仅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诸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