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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
  •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
  • 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接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
  
本题有 2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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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1 12:03
应当由当事人查明的,当事人未查明,认定为不能查明。应当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的,才有义务。
2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2 16:53
答案是错的。这是03年的司考题,当时司法解释和《涉外》都没颁布。
现在应当选C。
A中如果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如中国,不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只需查明准据法。
B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提供
D楼下的已解释了,类推适用和直接适用是不同的,在法律中规定类推适用为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是用法律固定下来了。我国《涉外》第十条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查明的时候,法院有责任查明,故C是对的。
22 # 绿蚁酪肥虹 发表于 2013-12-8 15:10
答案是错的。这是03年的司考题,当时司法解释和《涉外》都没颁布。
现在应当选C。
A中如果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如中国,不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只需查明准据法。
B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提供
D楼下的已解释了,类推适用和直接适用是不同的,在法律中规定类推适用为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是用法律固定下来了。我国《涉外》第十条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查明的时候,法院有责任查明,故C是对的。
21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5-13 09:39
w小小小熊 2012年10月16日 14:25:07
综合楼下的分析,此题没有正确答案了。。我那个去。。D明显是错的,好吧。外国法无法...

支持小熊观点
20 # w小小小熊 发表于 2012-10-16 14:25
综合楼下的分析,此题没有正确答案了。。我那个去。。D明显是错的,好吧。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我国规定直接适用我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有明确规定。只有英国才采用“类推适用本国法”,好吧。而且类推适用只存在司法实践中,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解决方法只有两种,1 直接适用内国法 2 驳回诉讼请求(美国和德国)
1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6 07:15
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主张:
1、事实说,即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对于内国而言,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对于外国法查明的程序应遵照查明事实的程序来进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多奉行此说。如澳大利亚法律要求,对外国法的证明责任由声称该法与审判地法不同的当事人来承担。当然,程序上与事实查明有所不同的是,外国法的查明不能由陪审团决定,只能由法官决定,因此,外国法又被称为是“特殊类型的事实问题”。
2、法律说,即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本座而适用的,因此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一样,对外国法的查明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奉行这种学说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如荷兰法院观点认为,“决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对该案所适用的外国法持怀疑时,法院有权查明所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明确规定,外国法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3、折衷说,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事实说和法律说的矛盾而产生的,认为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也非绝对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所以,外国法的查明必须采取有别于确定事实的程序,又不同于确定法律的程序。德国、瑞士等国采用此学说。

不能查明时,是直接适用中国法
18 # bianwei 发表于 2012-8-3 14:14
法院依据职权查明,当事人也有责任。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则完全由当事人查明
17 # FALL敏1215 发表于 2012-8-1 17:42
A对于不拒绝反致的国家来说是对的;对于拒绝反致的国家来说只需要查明准据法,因为拒绝反致的国家的冲突规范所指的法律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
B应有三种方式:法院查明 当事人证明 法院查明,当事人协助
C我国法院有责任,当事人也有责任;而且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完全由当事人查明
16 # 553931858 发表于 2011-12-15 18:55
D不应该是类推适用吧?请问A选项错在哪啊?
15 # lam132 发表于 2011-7-17 18:16
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各国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如果外国的实体法不能查明,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该外国法时,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法,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不明查明,适用瑞士法律。”我国也采用这种方法。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有些国家在外国法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如美国采取类推的作法,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时,推定外国法与美国法相同,但这种推定仅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诸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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