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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BJ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甲以现金20万出资,但该20万系其贪污所得赃款,乙以一套房屋作价30万出资,但该房屋尚在张三名下,丙以现金40万出资,并及时存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出资为赃款,所以不符合出资要求,不能作为合格的股东
  • 甲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甲为合法股东
  • 乙未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其成为公司股东
  • 乙未能转移房屋所有权,未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能成为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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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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