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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某铝型材厂从某商业银行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2003年7月10日,该银行公开摇奖,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2003年10月15日为兑奖最后期限,逾期视为弃奖。在此期间,该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2003年10月15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张某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张某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该铝型材厂得知张某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张某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张某1888元。厂方意见被张某拒绝,因而发生纠纷。该铝型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奖金1万元。对此,下述理解正确的是?
  • 铝型材厂的行为属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张某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该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1万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
  • 张某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1万元奖金应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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