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D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
D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
不然的话,重伤的结果加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过失,法定的从轻处罚, 这不是很奇怪吗
有点奇怪。在应当预见的范围内为什么只能是死而不能是伤呢?如果事实上既然都没有预见,那结果是死还是伤又有什么关系呢?反正都是以结果来定罪的。
如果按照D的语言结构来翻造一句话可以这样说:张三喝酒不小心喝醉了,张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结果,既可能是(喝酒)被醉了,也可能只是(喝酒)被呛了。
然后是答案解析:应预见的结果是既定(法定)的结果。在喝酒被醉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喝酒)被醉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是不是有点像废话?!求教!
C选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甲投放含毒肉块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是由拔刀刺杀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C选项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里的内容,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和结果的提前实现三类
狗扑过来咬甲,甲情急之下举刀杀狗并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因为他意识到了狗对自己有危险,想杀的就是狗,最终也杀死了狗
甲为了自己的安全,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以“正”对“正”,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属于紧急避险,C措
如果应当预见到“重伤”,那你把“过失致人重伤”的主观方面置于何地?
要改一下传统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