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申请人并非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只要有特殊需要,就可以申请公开。
D:1、主动公开的期限:20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2、依申请公开的期限:通常15个工作日,经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quote]degress 2011年06月06日 18:38:36
区局也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
司法考试应该不会考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quote]
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申请人无需证明申请公开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所以:机关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交《证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为由,不予公开信息;这是“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申请人的《证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不得作为认定机关不予公开信息行为合法的证据;
但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自己发现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此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1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不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被告机关来证明,证明后可以以该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区局也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
司法考试应该不会考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8条,已经够考的了。
这题考细节啊。学习啦。
30个工作日并不等同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