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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2#
[10司考真题卷二第18题]: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 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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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3 16:09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
即使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也应该以重罪私自毁弃邮件罪定罪,此题数额才200元
13 # 皓皓蛋炒饭 发表于 2015-9-4 23:24
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应构成贪污。主体方面,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方面,邮件、信件是寄件人交予邮政公司代为运送的财物,由邮政公司暂时保管。其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邮件 信件转移变卖,构成对邮政公司占有财物的侵占,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若变卖所得价款达到贪污罪规定的数额,则应按照较重罪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有不妥之处,请提出异议
12 # 卡雷拉GT 发表于 2012-11-20 10:34
数额达到贪污底线也不能构成贪污
11 # 泡沫绿茶8_6 发表于 2012-8-21 14:59
看法律考试中心的解析是 一、邮件不是邮局的财物 二、数额才200块 都达不到贪污罪的要求
10 # 泡沫绿茶8_6 发表于 2012-8-21 14:57
不明白C···
9 # 李默默110 发表于 2012-8-20 18:09
2012 刘凤科说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窃取财物的 ,如果利用了职务之便则构成贪污罪啊。
8 # ccq1987 发表于 2012-8-11 10:44
可怜啊 他就卖了200块钱而已啊
7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7-13 12:12
hellolover 2012年06月28日 13:06:44
如果他所得款项达到贪污罪的要求 成立贪污罪吗

2012法律出版社《解析》:退回的《信件》是原寄件人的私产,不是“邮局财产”;
6 # 梦之火 发表于 2012-7-7 15:42
1985 年 7 月“两高”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 试行 ) 》中规定了以二千元作为犯罪的数额起点,同时参考情节。 1988 年《补充规定》因袭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给予行政处分。
应该是数额太少,给予行政处分即可,故不构成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5 # hellolover 发表于 2012-6-28 13:06
如果他所得款项达到贪污罪的要求 成立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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