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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3#
[10司考真题卷三第67题]: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 丙无权继承遗产
  • 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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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3-27 10:15
sunnielily 2011-6-22 15:06
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顺序:兄弟祖父第二,其余第一
2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3 00:17
C:适当分得遗产,但不能继承。
D: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
26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9-2 23:40
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5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7-12 09:12
甲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一种身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范围。
发生法定继承时甲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遗产,而不是身份。
24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30 15:07
丙为郭大爷的继子,单与郭大爷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不享有继承权。
23 # 料峭 发表于 2013-8-18 14:45
我想太多了。我觉得a是甲乙丁都为第一才对。。。。不能想太多,靠有时候还不能想太少,纠结
22 # guangming2013 发表于 2013-7-16 10:31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21 # 458760458 发表于 2013-3-26 00:09
colin88 2012年09月12日 11:59:31
《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20 # laoni7730 发表于 2012-9-16 23:08
lam132 2011年08月10日 10:19:00
哈哈,我看成是郭大爷留有一子甲,汗....

哈哈啊,我也是,但是凑巧对了。
19 # colin88 发表于 2012-9-12 11:59
《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个不代表多分遗产吧?只代表有资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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