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0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971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9719#
[10司考真题卷三第41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 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 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96
31
26
详细评论内容
16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9-3 21:11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申请或由法院通知)
15 # 77318 发表于 2014-8-18 09:20
无独3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有独三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有独三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14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30 11:07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13 # laizhuo 发表于 2013-7-24 10:25
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12 # eland 发表于 2013-5-3 00:08
有读三只能起诉参加
11 # dasuz 发表于 2012-8-23 20:03
对于c,答案的解释完全错误,应该是无论何种第三人之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因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只不过无三不太完全),其作出的诉讼行为必然与本案原当事人作用一样,具有约束力.
10 # dasuz 发表于 2012-8-23 20:00
对于c,答案完全错误,应该是无论何种第三人之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因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只不过无三不太完全),其作出的诉讼行为必然与本案原当事人作用一样,具有约束力.
9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4 10:17
B ×
8 # 13854510450 发表于 2011-7-26 16:01
在实践中,有毒三通常都是通过申请加入诉讼的,只能通过起诉加入本诉根本不符合实际!!!我认为C性并无什么错。
7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21 19:11
fatjia137 2011年07月12日 16:25:01
同样不理解C中,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区别..望大神指导!!

偶个人理解是,第三人永远是第三人,不管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尽管法律规定授予了有独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的参与对本诉当事人并不发生效力。有独三之所以参与,是对诉讼利益有独立的请求权。如果要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有独三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者的地位就是第三人~~~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