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是公司法22条所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基本上是内容违法——无效,
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者公司章程——可撤销,
内容违反章程——可撤销
经对比无效要比可撤销严重,按照这个方式区分记忆即可
8 # yiyikaoyanren 发表于 2011年05月20日 23:24:17 [引用] 概括起来这样理解:内容...[/quote]
同学:内容违法的无效,程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的才是可以撤销;内容要分违反法律VS违反章程;
8 # yiyikaoyanren 发表于 2011年05月20日 23:24:17 [引用] 概括起来这样理解:内容...[/quote]
依据公司法规定(二)22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乙丙丁戊应当承担出资不实引起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