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香港和内地之间只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地和澳门可以承认和执行的有:民商事、劳...
排除BC后再来猜,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体系不同,所以不需要中文译本!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不要求>提交中文译本
2、民商事案件中,有书面管辖协议,内地或香港法院做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认和执行
3、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内地:复议 香港:上诉
B——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or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