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准不离~执行机关准不?决定机关同意执行不?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注意是执行机关,非法院)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新修改内容)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
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和会见他人(聘请的律师和同住家属除外)。
“法院”又被出题人忽悠了,还是没有认真审题的结果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new)
监视: ——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和会见他人(聘请的律师和同住家属除外)
???新刑诉法解释,要求双批准,法院、执行机关双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此规定在哪里啊?
法院、执行机关双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法院”又被出题人忽悠了,还是没有认真审题的结果
共同点:
公检法都可以决定,公安和国安执行。传讯到案,不干扰证人,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不同点:
取保: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公安批准!能申请,12个月】
监视: ——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和会见他人(聘请的律师和同住家属除外)【公安批准!不能申请,6个月】
法院、执行机关双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