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 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 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 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包容的角度来说,抢劫既遂,盗窃肯定既遂
但是盗窃和抢劫是两回事,单从盗劫的角度来看,其实A所教唆的罪并没有既遂
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内容负责,实行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伤害结果以及抢劫既遂个人觉得并不应该算到教唆犯头上
个人觉得D选项是存在争议的
抢劫既遂不当然导致教唆犯的盗窃既遂
C项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C项的行为对他人心里实施杀人起了帮助作用,就是帮助犯。否则不够成犯罪。
D项,同解析
最有争议的是C ,如果不定教唆犯,试问还能定何罪?
D项因果关系不对啊,丙不是因为甲的的教唆行为杀死乙的,甲应当就教唆行为承担责任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