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元
- 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元
- 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