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 可以通过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 有明确的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