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一律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我晕,B和D是同样情形,都是两种情形中的一种,若说D忽略了第一种情形,B同样也忽略...
D选项说的是“一律不适用调解”,太绝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