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
-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
- 某机关作出了准予某公司成立的行政许可,在决定作出后8天才将行政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颁发
- 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两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超过应当作为的时限,没有作为,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