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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认为某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某女士,情节严重,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某甲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某甲又不服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某甲可以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市公安局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复议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
  • 法院如果认为对某甲的行政处罚过重,显失公平,有权据此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判决将行政拘留时间减为1天
  • 若人民法院认为对某甲的处罚适用的法律错误,不得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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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kaqise622 发表于 2018-1-16 20:31
侮辱女士的人都下地狱去吧~!
6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20 23:05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5 # 没文化的小青年 发表于 2016-7-22 11:29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 14:3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8-9 10:07
重点是这句话 某甲又不服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 # suiminsong 发表于 2012-7-10 17:30
注意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区分”
1 # tiglucky 发表于 2011-6-22 15:20
A 项 把起诉法院的地址混淆了,学的头都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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