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与乙侵权纠纷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8年3月判决甲向乙赔偿5万损失,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08年9月,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 甲与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 哈哈食品公司与某商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某基层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丁一诉张路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基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甲市中院发现该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无权对该案提审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考生一定要结合《审判监督解释》第27条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86条。《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发回原审法院的“原审法院”原来指的是生效判决的审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