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诉综合 » 新民诉仲裁 » #2043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434#
甲向乙购买一台二手电脑,后来二人为货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甲向法院出示了第一份证据,系乙亲笔所书的“欠甲电脑款4000元”;乙向法院出示了第二份证据,系甲亲笔所书的“原欠4000元欠条作废,尚欠2000元未还”。关于乙出示的第二份证据在证据理论上属于:
  • 本证
  • 反证
  • 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 既不是本证又不是反证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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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renpengfei 发表于 2014-7-1 22:30
倒是学到一个知识点,一个证据可以是本证也可以是反证。
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18 07:29
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削弱或动摇本证的证明力。有时候一个证据既是本证又是反证,如本案中乙提出的第二份证据,既是对甲提出欠款4000元的证据的反驳,又提出了自己只欠甲2000元货款的主张。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7 17:00

合同的举证责任比侵权要麻烦。
是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甲举张欠款,故甲负举证责任。
乙举张不欠那么多,也为不欠款而负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理解。
但对于借贷合同的成立与否,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列举要清晰得多。合同中,不清楚。
2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6-7 23:48
这题出的有水平。
1 # 玄珏 发表于 2011-7-8 17:12
题目有问题:甲向乙买,甲欠钱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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