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予以审查
- 一律不予审查
- 必须予以审查
- 可以不予审查
《审判方式改革》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王某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审判方式改革》第35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所以,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二审法院不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之外的事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