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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 受理此案
  • 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 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 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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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20:17
《 民诉意见》 第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14:35
民诉意见》 第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民法通则》 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司法独立,你审你的,我不承认。
一是程序上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二是实体上确定用哪一国法律。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08:43
《 民诉意见》 第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7-26 18:29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五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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