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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星者在某个阿拉伯国家工作期间,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回国后孙星者向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但因其不够法定婚龄而未予批准。不久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孙星者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对这起婚姻的效力应做何种认定,并以何种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
  • 依该阿拉伯国家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依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 依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 依该阿拉伯国家法律认定婚姻有效,并适用该阿拉伯国家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审理离婚诉讼
  • 依该阿拉伯国家冲突法认定婚姻的效力,并适用中国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审理离婚诉讼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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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懒猪做司考题 发表于 2014-7-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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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er7815 2014-7-3 19:3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
1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19:3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的条件不能违背我国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故应重叠适用我国法律。故我国不应承认其婚姻的有效性。

B!
12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7-14 22:23
[引用]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的条件不能违背我国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故应重叠适用我国法律。故我国不应承认其婚姻的有效性。
11 # njyuanye 发表于 2012-10-31 16:44
我认为:应选B。因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于二者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因此只能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时,违背中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不应适用外国法律而应适用中国法律。所以我认为应选B。
10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13:34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的条件不能违背我国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故应重叠适用我国法律。故我国不应承认其婚姻的有效性。
9 # 87398981 发表于 2012-8-24 17:12
这题其实出的挺好的,还涉及到先决条件的问题,可惜。。。
8 # 姬十六 发表于 2012-7-22 23:3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题中没有明确阿拉伯女子与孙某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且也无共同国籍,所以判断婚姻效力适用阿拉伯女子的国籍国兼婚姻缔结地法。
7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3 15:23
B
6 # aest_ni 发表于 2011-12-21 20:42
结婚适用缔结地,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
5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08:24
出水百合 2011年05月12日 17:33:52
结婚适用缔结地,离婚适用

诉讼离婚 强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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