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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 中国法
  • A国法或B国法
  • 中国法或A国法
  • 中国法或B国法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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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8023deng 发表于 2016-6-23 15:40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的话应该选中国法吧,44条,首先考虑意思自治,然后共同经常居所地,都不适用采取侵权行为地
18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3 11:16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19:27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
16 # 绿蚁酪肥虹 发表于 2014-1-1 21:28
这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既然是侵犯一般人格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5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8-2 20:45
13 # chen021 发表于 2013年05月31日 14:56:17 [引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选择美国中国,英国中适合被监护人的。根据新法,没有答案。您评论错了吧
14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7-14 22:18
是否构成侵权,适用中国法。
如果构成侵权,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住所,共同国籍,侵行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可由法院地确定是行为实施地或者行为结果发生地。
所以必定适用中国法,可能适用B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此条是指通过网络等方式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受教育权不属于人格权。故不适用此条冲突规范。
13 # chen021 发表于 2013-5-31 14:56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选择美国中国,英国中适合被监护人的。根据新法,没有答案。
12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2-11-26 19:4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此条是指通过网络等方式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受教育权不属于人格权。故不适用此条冲突规范。
1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07:03
是否构成侵权,适用中国法。
如果构成侵权,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住所,共同国籍,侵行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可由法院地确定是行为实施地或者行为结果发生地。
所以必定适用中国法,可能适用B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此条是指通过网络等方式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受教育权不属于人格权。故不适用此条冲突规范。
10 # bianwei 发表于 2012-8-7 10:32
侵犯人格权使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发
产品责任,使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发,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侵权行为地的使用后者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的使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侵权行为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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