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选项错误。
《行政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