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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甲国国旗的商船“伽利略”号,船东为希腊籍公民,在我国上海港停靠期间,因拖欠船员工资被两名印尼籍船员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船,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上海海事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何国法?( )
  • 甲国法
  • 希腊法
  • 中国法
  • 印尼法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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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3-6 16:29
这题我想到涉外劳动合同上去了……
8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3 11: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应适用中国法。
7 # orangecaj 发表于 2014-4-14 20:25
《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8 11:30
《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 aest_ni 发表于 2011-12-21 20:34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 # pt829 发表于 2011-7-28 20:43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08:06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08:05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 # 出水百合 发表于 2011-5-12 13:28
优先受让权,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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