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之日起。
并非是除权判决作出之日起。
是主观知道之日起为开始计算点。
非客观作出之日。
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做出,
《民诉意见》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救渠道有两种。
只要在除权判决未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无论申报期是否届满,均可由法院作出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但如果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则只能在公告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向支付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