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2066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665#
益加益公司诉海龙实业违约诉讼一案,进入二审程序,现原告益加益公司申请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因已过一审举证期限,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益加益的请求
  • 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限,且不受30天的限制
  • 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限,但要受30天的限制
  • 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可以协商举证期限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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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肖萍 发表于 2017-4-12 08:45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
7 # 白咸成 发表于 2013-10-20 10:02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6 # 暖字十三画 发表于 2013-7-16 19:15
修改后没有当事人协商了,一审不得少于三十天,二审不必。
5 # zanhail 发表于 2013-7-14 18:12
新民诉法已经取消了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吧?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2 08:10
二审的效率要求提高了,所以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2 01:45

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8条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6-6 10:57
由以上两个法条可知,我国举证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要经人民法院认可。
1 # Finder李 发表于 2012-5-10 23:51
是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吗???还是可以指定举证期限,我认为此题本身就不应该是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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