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206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672#
王国强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王丽园在国外居住。王国强因病去世后留下三间房屋和存款6万元,小儿子王爱国将遗产占为己有。王丽园从国外得知这个消息,认为其继承权遭到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女儿王丽云未起诉。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只以王丽园为原告受理
  • 通知王丽云参加诉讼,如果王丽云不参加,且声明放弃自己的权利,则只列王丽园为原告
  • 驳回起诉
  • 一定要追加王丽云为共同原告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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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31 19:19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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