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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8#
原告某酿酒厂(以下简称酿酒厂)于2008年2月27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椭圆形金龙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璜上,除印有椭圆形金龙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金龙大曲”这一特定的名称。 被告某县酒厂(以下简称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随圆图形文华牌。但是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按照原告“金龙大曲”的瓶贴装璜,除把金龙牌注册商标更换为文华牌注册商标,“金龙大曲”改为“银龙大曲”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好的文华牌银龙大曲瓶贴装璜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从2008年3月到2009年8月,共生产5万瓶,销售4万瓶,销售金额为12万元。 被告的瓶贴装璜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的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等手段与原告竞争,致使原告“金龙大曲”酒滞销,客户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酿酒厂以县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 虚假宣传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混淆行为
  • 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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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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