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7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75#
甲欠乙2万元,乙欠丙3万元,丙的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还不愿行使对甲的债权,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该诉讼的被告是甲,原告为乙,因为丙以乙的名义提出
  • 如果甲提出对丙的债权的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 如果乙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对甲提起了代位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 在该诉讼中,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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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eakey111 发表于 2014-6-16 08:18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6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4 13:48
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5 # 孙艺123 发表于 2013-8-16 21:37
甲主张对乙的抗辩内容是不是乙没用穷尽诉讼、仲裁方式?
4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7 11:10
《合同法解释(一)》
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5 23:48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 # 小黄河2 发表于 2012-7-11 16:32
对啊 答案中是说C 正确 造成了答案与解析不符
1 # 星辰_122 发表于 2012-5-23 21:58
答案解释中的c应该是错误的不是“c项答案正确”请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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