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77#
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部分不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本题有 5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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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我乐意 发表于 2016-12-8 09:40
A甲的遗赠给秘书的协议,秘书3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的,是不是应该视为放弃遗赠。3个月以后再表示接受的是否还有效?
B如果对秘书的遗赠失效,对遗赠范围内的遗产是不是应该进行法定继承,也就是乙,丙,丁都可以进行法定继承呢?
50 # JX司法必过 发表于 2016-8-7 16:32
同意
luyudan 2014-5-13 11:34
2002年遗嘱最终生效, 遗嘱继承的一半归乙 另一半不归秘书 这一半应该走法定继承的程...
49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0 15:00
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8 # 田忠明 发表于 2015-6-9 22:47
一半归乙,另一半按法定继承来。
47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5 21:53
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6 # 找不回来的曾经 发表于 2015-2-17 13:21
空心木偶 2014-11-28 17:08
42楼说的有道理
45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31 22:01
此题无答案
44 # 空心木偶 发表于 2014-11-28 17:08
42楼说的有道理
43 # wyb13973995210 发表于 2014-9-16 21:55
42楼正确
42 # Beautifulliess 发表于 2014-9-2 03:07
其实个人觉得无答案,当秘书因推定放弃遗赠开始,秘书的份额应当通过法定继承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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