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2085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858#
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 假释一般有最低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报请监狱部门予以核准
  • 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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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5 13:54
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以特殊情况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3 # 515902693 发表于 2013-5-14 22:09
sf
2 # annie197339 发表于 2013-3-29 20:58
D不全面呀,还应加数罪并罚呢
1 # tlg222360 发表于 2012-7-2 20:24
思考:犯新罪,可否是过失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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