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208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861#
甲主动提出带乙某的9岁儿子去游泳,并向乙某保证其安全。但在游泳过程中因为与丙聊天而疏于照看而致乙某之子淹死。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构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
  • 丙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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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4-28 20:12
不作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犯。
13 # youndboy 发表于 2015-3-31 05:23
d
12 # www100 发表于 2014-7-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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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www100 发表于 2014-7-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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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5 13:46
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需要、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即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另外,不纯正不作为犯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本案中甲的主观心态即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9 # 548689961 发表于 2013-10-23 20:04
答案应是D
8 # 548689961 发表于 2013-10-23 19:57
不作为的行为应该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的!
7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6 19:12
实质的法义务根据说:
一是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二是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三是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丙没有上述三种义务之一,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6 # 沉淀,爆发 发表于 2012-7-28 19:26
第一,丙没有救助小孩子的义务 第二,丙没有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
5 # meiyagogo 发表于 2012-7-24 21:56
我觉得可能这样的,丙在法律上没有救助的义务,而且在户外,又不是其所支配的空间,所以没有阻止的义务,不具有可期待性,再者丙也没有介入任何可以中断甲于乙儿子的死亡的行为。。所以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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