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与乙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乙要求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丙为债务人乙提供保证若甲提起反诉,则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甲欠乙10万元已到期,甲无力偿还,但甲对丙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此乙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
-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乙与丙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若乙对甲的权利提出抗辩,可以将甲列为第三人
- 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但甲又与丙结婚,法院审理甲与丙的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