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 刑法 » #211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117#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应当不处罚
  • 应当从轻处罚
  • 应当减轻处罚
  • 应当免除处罚
  
本题有 4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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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darker88 发表于 2018-1-14 22:55
maozixuan 2014-6-4 13:12
对于中止犯,没有在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0 # yechunjie 发表于 2016-7-26 13:56
这种放弃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分子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因此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赵某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
39 # 东亚小生 发表于 2015-6-3 14:35
犯罪中止可以认定,但不应该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过程,题中赵某已持刀来到钱某面前,预备阶段已过。
38 # meng800117 发表于 2015-5-28 19:34
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因此选D
37 # 妍惞物语 发表于 2015-5-12 10:02
免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我竟然选A,唉。。。
36 # 司考20130101 发表于 2015-3-27 10:07
持刀威胁行为给对方心里本来就造成很大伤害,免除处罚?
35 # yunzhongxinbu 发表于 2015-2-10 10:09
成立中止则不再考虑预备、未遂、既遂
34 # yunzhongxinbu 发表于 2015-2-10 10:08
成立中止则不再考虑预备、未遂、既遂
33 # yunzhongxinbu 发表于 2015-2-8 22:40
赵某显属中止,因没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免予处罚
32 # yunzhongxinbu 发表于 2015-2-8 22:38
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尚未形成犯罪形态,因此既非未遂也非既遂也非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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