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B卷[三校名师] » 卷二 » 2011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12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1212#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该案应由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 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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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p3191235 发表于 2011-8-24 09:43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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